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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先生购买了某酒业公司的一箱啤酒,不料在开启瓶盖时酒瓶爆炸,导致他受伤。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公司赔付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7万余元。
其他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参与分配函等文书要求参与分配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审查是由原执行法院审查还是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
在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尚未取得生效裁决的当事人能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预留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是法人时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和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如何认定“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到期债权是否适用参与分配?
答:不属于逾期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00 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的,虽然已经裁定过户,但拍卖款项尚未发放,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因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案款分配发放的前一日。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