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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离婚后再婚,子女还有赡养的义务吗?时间:2024-09-27 夏某(男)和谢某(女)原是一对夫妻,生有一个儿子小夏,在小夏8岁的时候,夏某和谢某因感情不合,在法院的调解离婚。后来,夏某与另一女子结婚,小夏与母亲谢某一起生活。二十年后,小夏从亲戚处得知,夏某再婚的妻子早已去世,夏某自己现在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仅靠领取社会低保度日。小夏背着母亲去看望生父夏某,看到夏某眼前这个状况,希望尽一点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小夏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母亲,母亲不同意,说生父夏某没有对小夏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小夏对生父也就再无赡养义务。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赡养义务的呢? 律师释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仍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在这则案例中,小夏虽是由母亲抚养长大,且生父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但生父与小夏之间的父子血亲关系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在生父生活困难之时,小夏应履行其作为儿子的赡养扶助义务。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