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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过世后,继子对继父还有赡养义务吗?时间:2024-09-27 刘某(男)和赵某(女)经人介绍相亲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刘,小刘10岁的时候,两人离了婚,小刘随赵某生活。之后赵某又再婚嫁给了李某,虽然李某履行了抚养教育小刘的义务,但由于不是亲生子女,其与小刘的关系一直不好。他们在一起生活也持续了20年,不幸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赵某伤势很重,经抢救无效丧生,李某也因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由于李某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李某要求小刘每月支付其一笔赡养费,但小刘认为其生母赵某已经过世,李某不是其生父,其不需要赡养李某。那么,在法律上李某能得到小刘的赡养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文确认了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在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继子女与继父母应该与生父母子女一视同仁。 就本案来说,继子小刘虽不是继父李某亲生,但继父李某在之前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将小刘抚养成人,那么在李某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的时候,小刘也应该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