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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继父对继子抚养义务吗?时间:2024-09-27 郑某(男)和冯某(女)两人结婚多年后离婚,3岁的儿子小郑随母亲洪某生活。冯某之后又与邓某结婚组建了家庭,但不幸的是,3年后,冯某和邓某的婚姻之路还是走到了尽头,两人由于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小郑自然仍然随冯某生活,但在邓某是否需要支付抚育费的问题上,两人产生了争执。冯某认为小郑是邓某的继子,邓某理应支付抚育费,而邓某认为小郑并非自己亲生,不同意继续抚养。那么,在这则案例中,谁的观点正确呢? 律师释法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以继父母与子女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基础,如果双方离婚,继父母可以不继续抚养继子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在这则案例中,小郑不是邓某亲生,在邓某与冯某结婚期间,邓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一旦两人离婚,邓某就不存在继续抚养的义务了。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