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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能否提前收回?时间:2024-10-07 李总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该公司的业绩一直都很好。去年年初,该公司听说从事汽配代工很有市场,于是准备投资兴建生产汽配厂房。去年6月,该公司成功向当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在贷款合同中写明了此款只能用于汽配厂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李总的一个高中同学从事装修行业,邀请李总合伙去投资一家酒店的装修。于是李总未经工商银行同意,就将用于汽配厂房建设的贷款资金全部投入了新的项目中。去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知道此事后,向李总和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提前收回贷款。那么,工商银行这样做对吗?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释法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能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借款,将有限的借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贷款方收回借款的安全性。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总和该公司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把本该用于汽配厂房兴建的资金用来投资合伙装修项目。对此,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贷款方为了保证自身还款安全,有权向李总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