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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业放贷人借款,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时间:2025-06-24 3年前, 欧先生因生意上急需资金向戴某借款80万元,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高额利息。 此后, 他陆陆续续归还了本 息近300万元 ,还差120多万元。 最近, 欧先生得知戴某先后向多人放贷, 还提起多起民间借贷诉讼,因此, 有人说戴某是职业放贷人。请问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答 经常性+经营性+不特定对象=职业放贷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3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务中,在认定职业放贷人时,一般要结合地域特点及放贷额度,根据下列情形综合判断:1.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一般认为短期内至少从事了3次的放贷行为,即符合经常性、反复性。2.出借行为具有经营性、 营利性。职业放贷人通常将对外放贷作为主业,以赚取利息为目的,放贷及催款的过程趋于流程化和专业化,体现经营性特 征 。3.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职业放贷行为具有开放性,出借对象为公众,并不局限于亲戚、朋友、同事等。 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此,《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本案中, 戴某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需要从上述诸方面予以综合认定。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么,你与戴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 合同被判定无效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你只需返还戴某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而无需支付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对于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 一般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