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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嫁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25-06-26     作者:张兆利 律师【原创】

段莹与金某经人介绍相识 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婚前父母按照当地习俗为她陪送的嫁妆是一台电动轿车,并明确表示该轿车系赠与她个人的财产。

今年3月,她与金某登记结婚后,很快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现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但是,金某表示该电动轿车为陪送嫁妆,应作为共同财产作价分割。她想知道:其父母为她陪送的电动轿车是否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嫁妆是女方父母为女方出嫁准备的结婚用品、财物、金钱等。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归女方所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个人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段莹父母为她结婚陪送的电动轿车是在她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买,且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段莹莹个人, 因此,该电动轿车应当认定为段莹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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