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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微信通知职工离职合法吗?时间:2025-06-27 案情回放 刘女士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签收过公司 《员工手册》。今年年初,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布了一则通知,称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减员,被减员的刘女士及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后尽快到公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薪资考勤及社保结算自通知之日截止。随后,公司将 刘女士移出微信群聊。 刘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2024年10月、11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5万元。此后,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了上述两个月的工资,但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元。 法院判决 公司诉称,微信工作群发的通知仅为协商意向书,刘女士未给予确认,并无法律效力。公司经营困难,依法可以裁减人员, 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刘女士辩称,公司发出有关通知后,她就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直到提起诉讼,公司一直未与她联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因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 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清算 《公告》,告知全体职工公司将进行解散清算,自2024年11月1日结束所有经营活动,春节假期后将与职工就后续安排和终止事宜进行沟通处理。 法院认为,刘女士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已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并连续工作多年,双方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送的通 知 ,依法视为公司行为。该通知发出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公司直至仲裁结束后才补发工资。因该通知未提前30日作出,且公司构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双方于2024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虽主张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但其张贴减员公告实际发生在案涉通知发布之后及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之后,且公司无法证明减员前已履行法定裁员流程 ,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赔偿金约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