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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时间:2025-06-30 基本案情 房主程某想对自建房进行装潢,在亲戚胡某介绍下,将房屋的外墙油漆工作按实际面积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李某。2024年12月6日下午,李某在作业时不慎从楼梯处滑倒受伤,随即联系胡某告知其受伤情况,并自行开车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等。治疗结束后,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诊疗费6000元。因未能达成赔偿事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程某以其将外墙油漆业务包工包料给胡某为由,申请追加胡某作为共同被告,法院经依法审查,予以准 许。同时,程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李某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他来承担。此外,李某长期从事油漆工作,应预见到施工过程中存在危险性并做好预防,但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胡某表示,其仅仅是把这个业务介绍给李某, 相关费用虽经其转交李某, 但其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也未参与现场管理。因此, 李某受到的损失不应该由其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经胡某介绍,与程某商谈按包工包料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潢,经结算总价款为29000元, 李某与程某之间由此成立承揽关系。胡某只是为程某介绍了李某,未参与承揽,亦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且李某在受伤后另行安排他人完成未做完的工程,故对程某认为将该工程交由胡某承揽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涉案工作需在高处进行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程某作为定作人,应对李某的工作履行安全提示及监督义务,但通过双方举证,程某对李某的施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74489元,法院依法判决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4897.80元 。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