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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一方签名,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6-04-11     作者:梁家俊 巫林徽【转载】   来自:广西法治日报

两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仅有一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这份协议是否生效?

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在2018年离婚。2020年,陈某与李某共同向一家公司出借了150万元。后来因该公司未能按约还款,陈某、李某将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万余元。

此外,李某与该公司还有7起涉及金额61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已经法院判决生效,但李某一直未申请执行。

2023年6月,陈某、李某共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50万余元案款。经多方查控暂未发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暂时结案。

考虑到当事双方涉及多起关联案件,为统筹化解纠纷,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解。

经过法院主持,2024年10月,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该公司一次性偿还500万元给陈某、李某,则该公司与陈某、李某及李某个人之间产生的所有案件债务视为履行完毕。

因陈某没有到场,李某自己代表陈某和解,不过李某并未提交陈某的授权委托书。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如约履行了500万元的款项。陈某经法院通知,领取了70万元执行款后,亦未提出异议。

2025年9月,李某就其与该公司之间的7起借款合同纠纷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发现其名下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的7起案件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请求法院撤销执行。

李某则提出,2024年10月的和解协议上没有陈某签名,所以协议未生效。该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只是用来履行陈某和他本人那150万元的共同债权。他自己另外与该公司的7起案子,该公司还得按照原来的生效判决还款。

法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在执行陈某、李某与该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陈某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超陈某和李某那笔150万元共同债权的数额,陈某也对实际收到的70万元未提异议,这说明陈某的债权已经完全实现,和解协议并没有损害陈某的利益。

和解协议里涉及的其他案件,债权人是李某个人,其完全有权对自己名下的这些债务单独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因此,这份由李某和该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和解协议清晰约定了500万元是一次性了结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所有案件债务,既然该公司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依法可视为涉及的各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对异议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亦应予解除。

最终,法院裁定该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并依法解除对该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执行和解需要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和解协议未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亦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陈某虽未在李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中签字,但该公司履行支付的欠款已超过了其三者之间申请执行案件的债务金额,该协议未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在执行案件中的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满足;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其余案件均为李某与该公司的纠纷,李某有权就其剩余案件作为债权人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因此,李某与该公司于2024年10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应当生效,且对李某和该公司均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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