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说法 >>律师说法 >> 对于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业主具有知情权
详细内容

对于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业主具有知情权

时间:2026-04-14     作者:程文华【转载】

案例


楚先生等人均系小区业主,他们始终认为物业公司的收费不合理, 要求降低物业费。此前,他们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入与支出的账簿及明细账目, 其中包括保洁外包、保安外包、设施维保外包、水箱维护清洗、监控设备维保、绿化维护外包、电梯维保、垃圾清运、业主共有场地出租、电梯广告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等。 然而,物业公司拒绝这些要求,并称物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属于商业机密, 只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审计,业主无权要求公开账目。如果因此泄露商业机密,将影响他们在行业的竞争。

那么, 楚先生等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是否具有知情权?


解析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及相关服务资料享有法定知情权,物业公司拒绝楚先生等业主的请求于法无据。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该规定明确了物业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其中的 “履行情况” 就包含物业公司的收支明细, 这是业主知情权的核心法律依据,也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 进一步强化了业主的知情权 。其中,第6条第8项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案中,楚先生等人要求公开的保洁、保安、电梯维保等外包合同,以及业主共有场地出租、电梯广告合同,均属于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也与物业费的合理使用直接相关,理应纳入公开范围。

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更细致的界定 。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规定: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 物业服务合同 、共有部分的使 用和收益情况;(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楚先生等业主要求公开的收支账簿、各类外包合同及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 均属于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要求查阅、知晓。

物业公司以 “经营情况属商业 机 密 ” 为由拒绝公开相应事项,明显存在过错。 一方面,物业公司混淆了“商业机密 ” 与“法定公开信息” 的边界。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而物业公司的收支明细、 外包合同等, 涉及业主物业费的使用和共有部分的收益 , 与业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属于商业机密范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公开。 另一方面,《民法典》 第282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出租、电梯广告获得的收益,本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知晓其收支明细,物业公司无权隐瞒。


提示


业主对物业公司收支情况、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享有法定知情权, 这是 《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明确赋予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物业公司不得以 “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收支明细、外包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及广告收益等相关信息,需依法定期公开, 接受业主监督。业主亦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对物业公司的违法隐瞒行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共同营造规范、透明的物业管理环境。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