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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

时间:2026-05-04     【转载】   来自:法诉宝


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才可能受保护,且内容必须合法。 以下几类作品或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如宣扬淫秽、暴力、分裂国家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包括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因需广泛传播和应用,不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3)时事新闻‌:仅传达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缺乏独创性,通常不受保护。 ‌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属于人类公共知识基础工具,不具备独创性,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著作权财产权有保护期限制,期满后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自由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

但是,文艺界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作品”一词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词含义不完全相同。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结果、机器人的创作目前都不能直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达,因此不包括“腹稿”等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也不包括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保护以文学、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3)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即具有法律认可的“独创性”。

(4)即便作品因涉及淫秽、血腥等问题无法出版,该作品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仍然有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只是作者一旦传播该作品便会受到刑法、行政法(但不是著作权法)的处罚。所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说作者一定可以正当地利用作品获益,而是说作者拥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

另外,外国人的作品也很可能因《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抄袭外国作者的作品并非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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