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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张贴举报他人小字报?当心构成侵犯名誉权!时间:2026-10-30 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和维护自身社会评价的具体人格权。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监督举报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在相关部门未作出调查结论前,公开张贴小字报举报他人,极易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王某听闻他人议论李某违规处置集体资产,遂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反映。在相关部门尚未出具调查结论的情况下,王某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举报李某。后经调查核实,王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李某认为王某散布不实信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对集体资产处置等公共事务依法享有监督权,但行使该权利应当恪守法律边界。王某最初向有关部门书面反映问题属依法行使监督权,具有正当性。但其在主管部门尚未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未经查实的情况下,擅自以张贴小字报的形式在公共场所散布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该行为客观上将指控内容暴露于公众视野,容易引发公众对李某品德、履职能力的负面评价,已超出正当监督的合理范畴。经法官释法疏导,王某认识到自身过错,自愿向李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群众监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向主管部门反映线索受法律保护。但行使权利不能没有边界,监督不等于可以随意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问题是合法举报;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散布未经查实的负面内容则属于公开散布,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公共场所属于不特定公众均可接触的区域,擅自张贴未经核实的指控信息,存在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现实风险。此种公开扩散方式已超出正当监督的合理范畴,属于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