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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冲卡是否构成“暴力抗拒检查”时间:2026-10-15 【案情】 马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的公安检查点。执勤公安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马某未予配合,继续驾车前行。前方民警见状,临时放置隔离片在其车前进行阻拦,马某撞倒隔离片后继续行驶,后在路口被查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冲卡”,应认定为暴力抗拒检查,一般不适用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逃避检查,但不宜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仍可考虑缓刑适用。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从文义解释看,“暴力手段”在刑法语境中通常与对人身的强制、侵害相联系。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相关规定中,暴力行为多指向执法人员人身,或者至少足以对人身安全形成紧迫威胁。若将一切对物的暴力均纳入“暴力手段”,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从规范目的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将“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列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目的在于严惩妨害执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马某撞倒隔离片后继续行驶,虽然具有逃避检查的违法性和一定危险性,但尚未达到直接攻击执法人员、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直接冲撞民警、拖行执法人员等情形存在较大差别。 从执法实践看,设置隔离片本身具有缓冲、阻拦、预防冲卡的作用。行为人撞倒隔离片,更多体现为逃避检查并强行通过的意图,不能当然等同于对执法人员的暴力攻击。若将此类行为一律认定为“暴力抗拒检查”,容易导致缓刑适用标准过窄,不利于准确区分一般逃避检查行为与暴力抗拒检查行为,亦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但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构成“暴力抗拒检查”,不能仅看是否撞倒隔离片,还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结合隔离片设置状态、车速、撞击力度、民警所处位置及是否形成人身危险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简单以“撞倒隔离片”一概而论。 综上,马某撞倒隔离片的行为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具有违法性和一定危险性,但因其未对执法人员人身实施暴力,也未造成人身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不宜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行为对象、危险程度等因素,严格把握“暴力手段”的认定标准,做到罚当其罪、宽严有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