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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定性分析时间:2026-10-15 【案情】 王某在A省B县某网红旅游村经营一家小商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暑假是该村的旅游旺季,游客数量激增,对香烟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部分品牌香烟供应不足,王某为了多赚钱,于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网络平台从广西低价购进香烟后以市场价零售,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王某从网上购进的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经统计,王某销售上述香烟的总金额共计7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该类香烟市场价值1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系想象竞合,诈骗罪处罚较重,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但其商品具有正常使用属性,不属于刑法意义的诈骗,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售假行为具备天然欺诈属性,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者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但销售者的欺诈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需要从销售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销售者的售假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则本案不存在诈骗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争议,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消费者按照市场价向销售者支付钱款后,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具有基础价值的商品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不具备基础价值的商品,并且自交易之初即不具有连续性交易目的,阻断消费者的维权可能性,即可判定销售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构成诈骗罪。 商品是否具有基础价值的判断标准。商品基础使用价值是商品核心功能正常,符合最低安全标准和社会理性人预期,满足用户购买该商品首要目的的最低效用。以社会常见的燃油汽车为例,汽车的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正常即具有基础使用价值,车灯、雨刮器等次要功能丧失并不影响汽车基础价值。 交易意图的可持续性判断标准。具有事前缔约能力,缔约能力即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市场主体已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在法定范围经营,具备承担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能力等。事中资金合规处置,销售者将所获资金用于补货、市场运营等经营活动,而非用于赌博、肆意挥霍或隐匿。具有事后救济可能性,交易发生、商品交付后,消费者发现质量、履约争议,商家需保证消费者维权渠道通达,能够依法主张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并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渠道实现权利。 本案中,王某系合法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具有烟草零售资格,在景区售卖香烟,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具有香烟的基本使用功能,消费者具有通畅的维权渠道,因此可以判定王某提供了具有基础价值的商品,具备可持续性的交易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王某不构成诈骗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