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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认定分析

时间:2026-10-23     作者:潘 瑶【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7月,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马某介绍,由王某办理对公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刘某协助办理该账户。同年8月7日,被害人贾某因被骗向该对公账户汇入106万元,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赵某、马某、王某、刘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立案侦查。2025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完成取证工作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等四人的行为是否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后追诉时效即停止计算,司法机关可以追诉。赵某等人的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应予依法追究。

首先,立案时未逾追诉期。帮信罪作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犯罪成立需结合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综合判断。赵某等人提供账户接收上游诈骗资金,帮信行为的完成与否取决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2020年8月7日,涉诈资金汇入该账户,上游诈骗既遂,帮信犯罪同步完成,时效自此起算。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并非账户办理完成之日,因为上游犯罪实际利用该账户实施诈骗既遂才真正发挥实质性帮助作用。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续又对赵某等人以帮信罪立案,均处于五年追诉期限内,立案时未超期。

其次,追诉时效截止以立案为准。关于追诉时效的截止,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明确,立案时追诉时效已停止计算。最高法《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亦明确,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所以,本案立案时未超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虽已满五年,但因时效停止计算,未过追诉期。

最后,正确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实务中对该条款的理解易陷入反向解读误区,认为未逃避侦查则受时效限制。实际上,这与立案后追诉期限停止计算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补充。刑法第八十八条属于追诉时效延长的特殊规定,而立案后时效停止计算是一般规定。本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抓捕、取证等工作,无搁置案件情形,不属于怠于侦查。赵某等四人亦无逃避行为,不符合时效继续计算的例外条件。

综上,刑事立案是追诉时效计算的关键节点。立案后,时效一般停止计算,但如办案机关明显怠于侦查且行为人无逃避情形,仍应计算追诉时效。本案公安机关立案及时、侦查持续,赵某等四人亦无逃避情形,故未超过追诉期限,应当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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