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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的认定时间:2026-10-29 【案情】 2025年6月至2026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立群聊招揽赌客,利用“打两圈”App以打麻将的规则组织赌客赌博,并按每局由大赢家支付房费的形式抽头。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7个微信号收取“房费”共计抽头获利314736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曾经在他人创建的微信群聊内参与线上赌博的事实,并检举揭发了他人构成线上开设赌场的事实,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王某某的检举揭发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虽有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即便其检举内容属实,但线索来源不正当,不符合立功线索正当性要求。立足于“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益”的法理原则,不能认定其检举揭发行为构成立功。 第二种观点认为,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件快速侦破,不能对线索来源作无边界扩大否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侦破案件,其检举揭发对案件侦破起到实际作用,应当认定其构成立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他人开设赌场的具体线索,提供了被检举对象、赌博运作模式、参赌人员等指向性明确的信息,所检举的是本人涉嫌犯罪之外的他人独立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据该检举线索立案侦查,最终查证被检举人开设赌场犯罪属实,该检举行为客观上促成其他刑事案件侦破,实际发挥了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功用,完全满足了立功的客观行为与实效要件。立功制度的功利价值不能被无边界的公正原则架空。“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益”不能脱离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直接适用,不能仅因嫌疑人存在过往违法嫌疑,就直接否定已经具备客观实效的检举揭发行为,应当优先考量检举行为对于司法办案的实际价值。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其本人开设赌场事实被发现前就已经进入他人创建的赌博群内参与赌博,不存在犯罪后为减轻处罚而造功、买功等非法获取立功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情况。 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王某某本人涉嫌的开设赌场犯罪,与被检举人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分属不同主体、不同行为事实,二者不存在共谋、分工、分红,不属于共同犯罪。王某某检举内容不属于交代本人或者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坦白范畴,揭发的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犯罪。本案亦不属于对合犯罪。典型如购毒者检举贩毒者,购毒交易本身就是贩毒犯罪的组成部分,交代上线属于供述自身违法行为。而本案王某某即便存在参赌嫌疑,参赌只是赌客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构成被检举人开设赌场罪的必要组成对合行为,检举行为不等同于交代自身违法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