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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 已分家的子女能否继承其宅基地?

时间:2026-05-18     【转载】   来自:法诉宝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曹某结婚5年后与父母分家另过, 并申请宅基地盖了新房。 父母相继去世后, 留下老屋4间。 村委会说曹某本人已有住房, 其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性质, 村委会有权收回, 于是建议他把4间房屋出售给其他同村村民, 以缓解宅基地紧张问题。 那么, 村委会的说法对吗?


律师评析


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单独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也就是说, 遗产必须是自然人生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和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即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 宅基地不能作为使用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但是, 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属于遗产的范围, 因此,基于 “房地一体、 地随房走” 的原则, 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事实上的 “继承”。

本案中, 村委会的说法不准确。 即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曹某父母遗留的宅基地, 原因是该宅基地上面有曹某父母建造的房屋。

当然, 村委会建议曹某把房屋出让给其他无宅基地的同村村民, 这种说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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