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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农村住房判给女方,男方能否再申请宅基地?

时间:2026-05-18     【转载】   来自:法诉宝

10年前, 茅某与妻子柳某结婚时申领了1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 并在宅基地上建设3间住房。 2025年12月, 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 并判决婚生儿子由茅某抚养, 宅基地上的住房归柳某所有。 由于房产归属前妻, 茅某就只好暂住在父母家里。 现在, 茅某想以自己没有宅基地为由再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 相关部门能否批准?


律师评析


法律法规对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其中,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 赠与住宅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本案中, 茅某和柳某婚后所建的农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离婚后, 根据法院判决, 房产归柳某所有, 这是一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从而导致茅某失去了住房。 法院的判决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 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所有权变更方式,是一种引起所有权变更的法律事实, 这与通过意思自治出卖房产的行为性质迥然不同。

因此, 不能认为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这一所有权变更的方式是属于出卖、 出租、 赠与的行为, 也即茅某的情况不受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限制。

因此, 茅某离婚后带着孩子生活, 仍然是独立的一户人家, 依照 “一户一宅” 的政策, 他是有资格申请取得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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