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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装修后房东毁约,可否要求房东赔偿装修损失?时间:2026-05-19 李先生有一套房屋出租。由于该房屋是毛坯房, 卫生间内连马桶、 洗脸盆等基本设施都没有, 所以租金比较便宜。 于是,小康与李先生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 小康出资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 李先生曾多次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 并要求装修不能影响邻居正常生活。 合同履行一年后, 李先生以需要将父母接来照顾为由, 通知小康解除合同, 收回房屋。 小康想知道: 合同解除时, 他可否要求李先生赔偿房屋装修残值损失? 法律分析 装修残值,是指装修投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损耗、折旧后所剩余的经济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本案中, 小康可否要求李先生赔偿房屋装修残值损失, 关键在于判定小康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是否获得了李先生的同意。 从上述案情看, 可以认定已获得李先生的同意: 一是李先生出租的房屋为毛坯房, 没有基本设施, 小康如果要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必然要进行装修; 二是装修期间, 李先生曾多次到现场查看, 而且未提出异议。由于李先生对小康的装修行为是知情并且同意的, 所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项规定, 在李先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时,小康有权要求他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