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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他人偷开肇事,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6-05-25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法诉宝

刘先生有一辆代步轿车,停在小区地面车位上。邻居家上高一的孩子小杨来找他的孩子玩,走的时候偷拿走他放在柜子上的车钥匙。随后,扬扬偷开他的轿车,在小区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邓某相撞,导致对方受伤。他想知道: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刘先生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鉴于车主对此不知情,故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可理解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履行一般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并未主动将车钥匙交给邻居家的孩子小杨,车子也是正常停放,因此,在小杨偷拿了车钥匙并开车撞伤邓某的情况下,刘先生并无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小杨承担。鉴于小杨尚未成年,应由其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向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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