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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财产分配不均,子女要平等地履行赡养义务吗?时间:2026-05-28 经典案例 宋老太太现已是86岁高龄,丈夫和儿子均已去世,此外她还有三个女儿。宋老太太身体状况很不好,患有心脏病、肺气肿、腿骨折等疾病,长年生活不能自理,时刻需要人照顾,而宋老太太除了国家每月给付的200元养老金,并无其他收入来源。随着物价上涨,这200元养老金远远不能满足宋老太太的日常生活及医疗需求。宋老太太自丈夫去世后,一直都是由二女儿和三女儿轮流照顾,并且共同负担宋老太太的生活支出。大女儿以未分得父母财产为理由拒不分担宋老太太的生活费用。 宋老太太要求大女儿与另两个女儿共同分担赡养费用,于是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律师告知宋老太太,虽然只有大女儿不尽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只告不孝顺的子女,必须把二女儿和三女儿一起列为被告起诉。在律师的指导下,宋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院判决三个女儿每月分别付给宋老太太赡养费400元,并共同分摊支付医疗费900元。 分析解读 在生育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有的老人会对自己财产分配不均衡。这种情况可能会直接导致少分或没有分得财产的子女心存委屈和不满,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从法律上讲,老人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支配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子女如果因为财产分配不均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比较严重者,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从道德层面上讲,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在分配个人财产上,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如果想多分或少分财产给部分子女,应说明情况和理由,以理服人,合理行使自己分配个人财产的权利,最好不要使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避免子女在赡养问题上产生纠纷。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瞻养义务的人。赔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瞻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赔养人不履行赔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赔养人付给瞻养费等权利。赔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赔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瞻养费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