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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可否自选监护人?

时间:2026-06-17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李女士已经60多岁了,身体不太好,只有一个儿子,但儿子和儿媳妇不怎么照顾她,反而是侄女一直在照顾她。李女士不想让儿子做她的监护人,想让侄女担任。请问,李女士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意定监护制度解决了“无人养老”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等社会问题。因此,李女士可以通过与侄女协商,以书面方式确定她作为她的监护人,委托她负责李女士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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