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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将房产赠与他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时间:2026-10-21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王先生去年借了30万元给朋友郑某做生意,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一年多过去了,他为了逃避还款,竟将唯一的房产赠与其妹妹。请问,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法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郑某为逃避偿还欠款,无偿转让其房产,致使王先生的债权无法实现,王先生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即诉请法院撤销郑某赠与他人房产的行为。一旦法院判决撤销郑某的赠与行为,则该赠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是有法定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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