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发生争议,谁应依法成为被告?

作者: 潘家永 律师 【 转载 】 来源: 劳动午报 2025-05-30

“谁是我的老板?”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但是,由于劳动用工形式的不断变化,这一本不该成为问题的事情有时却成了如何确定当事人及责任主体的一大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为 《解释》)对不同类型劳动用工方式下的劳动争议谁应成为被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例1】

劳动者违约跳槽,原用人单位可同时起诉跳槽者与招录单位


2023年8月,黄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不到2年,黄某即提出辞职,并在递交辞职信的第二天便离开岗位。经多方打听,公司得知黄某已任某外企的副总经理。公司派人前去交涉,该外企才知道真相。由于公司因黄某跳槽遭受了5万元的损失,遂要求黄某和该外企共同赔偿。

那么,公司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可否将这家外企列为当事人?


评析


首先,黄某递交辞职信后在30日通知期内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举给公司造成5万元损失,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劳动合同法》 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外企在黄某未出示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将其录用,与黄某构成共同侵权,公司有权请求该外企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 《解 释 》第27条 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据此,公司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可以将黄某和外企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案例2】

劳动者与承包方发生争议,可同时起诉发包方和承包方


某公司将其电镀车间承包给汪某个人经营,汪某承包后雇用邵某等十余名工人进行工作。今年以来,汪某因生产经营不善拖欠了邵某等人工资20余万元。因汪某个人资金困难,邵某等人多次索要欠薪未果。此时,邵某等人可否要求发包方公司支付欠薪?


评析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承包经营时,承包人无法与其雇佣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享有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案出现的问题,正是发包方将车间承包给个人经营导致的。为此,《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第28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 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据此,发包方不能以单位或车间已被他人承包经营,劳动者权益受损与其无关为由置身事外。

本案中,欠薪者虽然是汪某个人,但由于发包方是承包经营中的受益人,故应对汪某所欠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邵某等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欠薪。如果被拒绝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并将承包人汪某与发包方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案例3】

与无照经营者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一并起诉出资人


朱某和覃某共同出资开办一家食品加工厂,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期间,殷某被该厂雇佣。由于厂方经常拖欠工资, 加班领不到加班费,2025年4月底,殷某自动离职。现在,殷某想起诉该厂讨要欠薪,又担心该厂资不抵债告了也没用。


评析


《劳动合同法 》 第93条 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解释》 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据此,食品加工厂及其出资人均应对其无照经营、非法用工承担责任。殷某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将食品加工厂和两位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如果食品加工厂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欠薪,则由两位出资人以自己的财产支付欠薪。


【案例4】

挂靠经营中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一并起诉营业执照出借方


陶某于2019年开业经营A超市,并雇佣有5名职工。2024年9月,A超市因卖假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挂靠在B超 市名下、使用B超市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2025年3月,职工汪某因患病住院耽误工作,A超市将其辞退,汪某认为这 属于违法解雇,遂要求支付赔偿金,但被拒绝。

那么,汪某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能否将B超市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评析


《解释》 第30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本案中,汪某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时,可以将A超市和B超市都列为当事人。裁诉机构应当裁决两家超市承担连带责任。待裁决或判决生效后,由A超市负责向 汪某支付赔偿金。如果A超市无力全部支付,则由B超市负责支付。


【案例5】

承继单位不明确,劳动者可同时起诉分立后的单位


2022年4月,韩某因工受伤构成6级伤残。甲公司因不能为韩某安排合适的工作就让其退岗, 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025年2月,甲公司分立为相互独立的A、B两个公司,但在分立时没有明确韩某归属于哪家公司,结果是两家公司均拒绝向韩某支付伤残津贴。

那么,韩某的伤残津贴究竟应由哪家单位给付呢?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 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 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对于承继单位不明确时,劳动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办 法。为此,《解释》 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据此 ,韩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并将A、B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要求其对伤残津贴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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