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法律咨询 >>婚姻家事 >> 分手后,“示爱红包”还能要回吗?
详细内容

分手后,“示爱红包”还能要回吗?

时间:2024-02-03     作者:陈薇【转载】   来自:河北法制网

2022年5月,张某与刘某通过网上交友软件建立联系后,迅速坠入爱河,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七夕当天,张某为向刘某表达爱意,给刘某购买了精美礼物,并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发红包,共计7000余元。不久,双方因为一些小矛盾互生嫌隙,直至分手。

张某认为恋爱期间自己全心全意对待刘某,既付出了真心也付出了金钱,可如今真心已换不来真心,不想让金钱也打了水漂,遂向刘某索要两人恋爱期间给刘某买礼物、发红包、转账的钱。刘某则认为这是张某当时主动赠送的,不同意返还,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及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培养感情互发红包和赠送礼物表达情意,如无特殊约定,属一般赠与行为,在赠与物转移到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人有权不返还该财物。本案中张某为维护两人之间的感情,出于爱意在七夕当天自愿给刘某发红包、送礼物,属于恋爱之中的正常赠与,且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当刘某接受时则完成交付,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张某无权再要求刘某返还。综上,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恋爱中,情侣们之间的日常消费,互表爱意的密集且琐碎的转账来往,是双方维系情感的必要支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法律上,这种互为对方付费的行为被视为赠与,赠与一旦形成,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一方不得以分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