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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请求“家务补偿”?

时间:2024-04-15     作者:石慧【转载】   来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家庭生活中,做饭洗衣、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务劳动应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是维系家庭幸福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而在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往往会导致一方承担较多家务,那么在离婚时,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吗?


案情简介


2014年,年过半百的李某与陆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李某的父母年迈多病,李某与前妻的孙子年幼需人照料,陆某便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后李某的父母过世,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2023年10月,李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陆某认为其婚后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要求李某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辞职在家,为李某年迈的父母养老送终,照顾李某与前妻的孙子,为家庭付出较多。

同时,承办法官也向陆某和李某释明“家务补偿”与“赔偿”之间的区别,李某也认可陆某对家庭的付出,陆某也认可李某给予其与前夫之子经济支持。 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在离婚后,向陆某支付经济补偿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充分认可。陆某作为夫妻中照顾老人子女、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调解离婚,李某自愿支付经济补偿,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又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本案的妥善处理,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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