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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继承财产 女儿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时间:2024-02-21     【转载】   来自:温州晚报

养儿防老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在农村有很多家庭,儿子继承家产,也承当赡养老人的义务,女儿出嫁后则成了外人。儿子继承财产,女儿就可以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吗?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让法官告诉你答案。

永嘉陈家夫妇育有一子三女。早在2017年,陈家两位老人就与长子陈某签订《供奉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日后遗产由陈某继承,二人生前身后一切事务也由陈某负责。但是没过几年,陈某便称自己因经济困难且在外经商,无法负担相应赡养费用、无力提供日常照料。

2023年,陈父因病住院,只能依靠三个女儿贴身照料,并支付部分高额的医疗费。陈父见儿子陈某耍赖气愤难当,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全部赡养、医疗等费用。

被告陈某认为,四个子女应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赡养费用,另外陈父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用其此前代收的房屋租金及养老补贴金支付,故不应向其主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陈家三个女儿为第三人,邀请家事观察团参与庭审。该案引发了家事观察团成员大讨论,有人认为,该赡养协议的签订符合农村地区的传统习惯,根据农村养儿防老的习俗,老人赡养义务大多由儿子负担,财产也由儿子继承,协议内容也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照协议分配赡养义务,即由长子完全负担;也有人认为,赡养协议的签订不能免除其他人的赡养义务,且现实情况与协议签订时已发生变化,故四子女均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因当事人约定而被免除。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以是采用提供相应费用的形式承担经济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签订《供奉养老协议》的初衷、被告继承的财产,以及庭审中第三人均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赡养义务,且三人在日常有照料老人生活、提供精神慰藉等行为,为合理分配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判决赡养费用由长子承担70%,三姐妹各自承担10%。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仍有疑义,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一审法官的判后释法和中院调解员的充分调解,陈某最终服判并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父母是否留有财产给子女并非是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即使赡养协议约定财产由特定子女继承,并由其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达高龄,缺乏劳动能力,即使其确有财产可以支付部分赡养费、医疗费,其成年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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