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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卖”给儿子儿媳,能否要回?

时间:2024-02-07     【转载】   来自:浙江法治报

很多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会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一是税费低,二是操作简便,但这种方式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的朱某夫妇就因为此,和儿子儿媳产生了争议。朱某夫妇要儿子儿媳支付购房款。儿媳却声称,房屋是无偿赠送的。由于双方争论不休,朱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


原告:要求返还过户房屋


2021年8月,朱某夫妇和儿子儿媳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成交总价16万余元。

双方商定,2021年9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儿子儿媳不能按期向朱某夫妇付清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由儿子儿媳向朱某夫妇支付应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然而,房屋过完户,儿子儿媳一直分文未付。2023年3月,朱某夫妇分别向儿子儿媳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催讨房款等,要求在收到短信之日起3日内归还,否则将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还款等。

2023年6月,朱某夫妇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王某要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返还房屋。


被告:房产是无偿赠送


被告王某认为,该房产是公婆赠送的。当时,她与老公小朱感情正笃,与公婆相处也融洽。房屋过户的时候,公婆说她“像自家女儿一样”。而且双方约定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没有支付任何房款的情况下,原告就已将案涉房屋过户被告名下。从这点就能看出,这套房产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2023年7月,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婚姻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定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但原告未能给予合理解释,而被告王某关于原、被告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答辩意见,恰能解释上述疑点:第一,案涉房屋转让发生于近亲属之间,存在赠与房产的感情基础;第二,案涉房屋转让发生时,被告间的感情并未严重恶化,原告将自有房屋赠与儿子、媳妇并希望二人和睦生活,符合风俗习惯;第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日常生活中亦不乏通过买卖形式办理赠与的实例。

综上,原、被告通谋完成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行为,且赠与的财产已实际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

故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际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出于对税费负担、简化过户手续等因素的考虑,通常在达成房屋赠与合意后,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实现过户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真实追求的目的是通过买卖避税,达到赠与目的。在双方的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也不存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无权取回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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