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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电子眼”沦为创收工具

时间:2024-02-29     作者:夏菲妮【转载】   来自:四川法治报

  “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指导意见》的指向性非常明显:通过从制度上对罚款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倒逼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更加尊法和守法,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由此优化良好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逐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推进统一大市场尽快建成。因此,《指导意见》一出台就赢得了舆论广泛好评。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这些亮点举措的推出有何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教授郑妮和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主任曾文忠。


  细化规定,管住“权力之手”
  
  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备受企业和群众吐槽的“重灾区”。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老农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元、一辆货车两年收58张罚单、一个高速路口致18万人违章等新闻屡见报端。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罚款设定与实施的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逐渐凸显,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曾文忠说,《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罚款行为,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郑妮注意到,《指导意见》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提出严格要求,从制度层面严格约束“权力部门”。例如,第十二条明确,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这一条对电子监控进行了特别规定,不仅对执法设备清理和规范工作提出了‘停止三不’的严格要求,而且还限定了2024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的时限要求,以此避免电子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和‘创收工具’。”郑妮说道。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罚款数额的合理性要求,明确“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曾文忠说,这有助于避免罚款数额过高或过低的问题,确保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执法争议和纠纷。“以此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郑妮说道。
  
  此外,《指导意见》确立了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的举措,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曾文忠说,这是通过对罚款收入这一最末端的强化监督,约束地方用好手中的执法权。
  
  厘清边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去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并对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力度非常大。本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对涉及罚款事项的行政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及时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提出要加大对乱罚款的整治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这些都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做好了有力的铺垫。”郑妮认为,《指导意见》是《决定》的进阶版本,不仅要求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而且提出对罚款的设定、实施甚至监督范围均进行了系统规范,以防止政府部门为了罚款创收而突破制度边界。
  
  在郑妮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从制度上对罚款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倒逼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更加尊法和守法,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由此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逐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推进统一大市场尽快建成。
  
  这一观点得到曾文忠的认同。他说,“规范的罚款制度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投资者的信心。”
  
  “学界一般认为,罚没收入占比越高的地区,其经济发展状况都会相对较为落后;而罚没收入占比较低的地区,一般都是经济发达地区。”郑妮进一步分析称,“显然,企业和投资者更愿意投资罚没收入占比较低的地区,这里的营商环境更好。近年来,我国政策法规不断规范罚款权限,并不断加大对罚款的监督力度,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从全国情况来看,非税收入中罚没收入呈现下降趋势。据2023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的消息,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降12.5%,罚没收入下降16.2%。”
  
  柔性执法,给市场主体和民众减压
  
  “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郑妮认为,《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增加减压减负规定,突出了柔性执法,是给市场主体和民众减压,更加人性化。
  
  曾文忠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在罚款设定与实施方面的严格限制,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罚款权力,确保罚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这也鼓励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教育和引导,而非简单地依赖罚款手段。”
  
  执法必须宽严相济,即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郑妮认为,《指导意见》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尤其是要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参考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对于一些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轻微违法适当宽容或进行引导,彰显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让老百姓更加信服更加满意。
  
  新闻延伸
  
  如何看待“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
  
  今年春节期间,四川乐山五通桥交警发放新年“文明红包”的柔性执法方式获得群众点赞。郑妮和曾文忠在受访时都提到该事件,认为这种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既能够提醒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能够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体现了执法的教育性和引导性。
  
  实际上,四川省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行政执法工作一直走在前列。2021年,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推出《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是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省级层面率先推出的“首违不罚”制度。近年来,“首违不罚”也运用到更多执法领域,得到群众好评。
  
  在曾文忠看来,“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这种执法方式既能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够考虑到违法者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有人担心,“首违不罚”等减压减负性的规定会纵容一些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反应。“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对此,郑妮表示,以《指导意见》为例,其基本原则之一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
  
  要点点击
  
  《指导意见》中的严禁和不得
  
  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
  
  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
  
  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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