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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12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17     【转载】   来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3月14日上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件湖北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8年10月至2023年6月,徐某在经营活动中,多次在加工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并对外销售。2023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依法查扣未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工原料。2023年9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食品安全无小事。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普法宣传活动,规范商户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助力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邱某某等 2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至6月,邱某某、涂某某等人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销售给下游王某某等人。王某某等人包装加工后将成品销售给多家经销商,形成“一条龙”产业链,涉案金额240余万元。2022年11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邱某某等12人提起公诉,对情节轻微的13名聘用工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行政处罚。2023年5月,法院判处邱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扣押的成品和半成品依法予以销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链条打击,查清三级生产加工销售网络,梳理出两个生产条线、四个加工条线以及层级结构,督促侦查机关抓捕主犯王某某,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追缴违法所得。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共同发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亓某某等5人销售假药案


2019年至2022年,亓某某通过快递到付方式销售“特效风湿王药粉”等假药,销售金额99余万元。荣某甲等4人明知是假药而帮助亓某某寄送快递并结算销售款。2022年12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亓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亓某某等5人在有关媒体公告消除危险、公开赔礼道歉,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2023年8月,法院判处亓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亓某某等5人在有关媒体公告消除危险、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徐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7月至8月,徐某某多次从某磷化有限公司等处购入不合格“腐植酸酵母有机功能肥”,通过聘请销售人员以授课等形式邀请大量农民参加推销会进行销售,销售金额9万余元。同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化肥,货值金额6万余元。案发后,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听取农业专家咨询意见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期间,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徐某某积极退赔。最终,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2023年12月,法院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化肥依法销毁,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纪某甲等3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8月至10月,纪某甲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买各类“黄鹤楼”品牌假烟用于销售。纪某乙明知购买、运输的为假烟,仍共同前往并从王某某处接收假烟。涉案假烟价值170余万元。2023年6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纪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2023年9月,法院判处纪某甲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既有效防止假烟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黄鹤楼”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犯罪源头治理,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烟草部门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对打击跨省产销伪劣产品形成共识,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4月,苏某某租赁某厂房开办某制鞋有限公司,聘请易某某担任厂长,二人招聘工人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品牌运动鞋共计11700双,价值516万余元。2022年10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易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追捕苏某某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目前,已对苏某某依法提起公诉。通过查处制假售假鞋类制品、严惩不法分子,既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切实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


咸宁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崇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食品药品行业、公共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未依法办理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依法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监管工作。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办案一体化机制,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形式,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指引,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优化便民服务,督促落实电子健康证系统并补办健康证1500余张。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毒餐饮具卫生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某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问题,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督促相关企业主动整改,联合人民法院对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和抽验结果均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平台直播预包装食品备案行政公益诉讼案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络团购”“直播带货”未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隐患。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办案效果,依法督促整治网络销售食品商家319户,下线问题商户23户,规范信息公示存在问题的商家119户。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活禽销售经营户违法违规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畜禽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禽销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辖区活禽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票据及活禽来源证明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强化活禽销售市场监管。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强化震慑与警示,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存放消毒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部分母婴店、药店违法销售、存放消毒产品问题,通过诉前磋商、跟进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辖区内30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检查,下达监督意见书28份,责令整改7家;对92家药店的药品陈列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场督促整改30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5份;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22家药品零售企业立案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平台未依法公示配方乳粉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外卖平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网络监管薄弱问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多种履职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销售集中治理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30余家商超、母婴店及外卖平台销售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6份,约谈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代表3次,推动特殊食品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及时消除特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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