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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休学中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

时间:2026-04-22     作者:陶金沙【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9月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刘小某由两人共同抚养,随母亲柏某生活,刘某应每月支付刘小某生活费人民币800元,至刘小某独立生活时止。刘小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柏某和刘某各半承担。刘某对刘小某享有探视权。2023年10月,刘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刘某支付刘小某生活费每月800元,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共23个月合计18400元,法院对刘某进行强制执行。刘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刘小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当再由其支付抚养费,法院不应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查明,刘小某生于2003年10月,因故于2022年3月休学,2023年3月再次休学。2023年8月某高中教务处出具证明,刘小某系该校高二在校生。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已满18周岁但仍为高中在校生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笔者认为,刘小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仍然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前规定,刘小某虽然休学,但无论刘小某在校就读还是休学期间,仍为某高中高二学生,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有权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完全以18周岁为绝对界限,需根据子女的实际教育状况与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判断,这要求社会对“独立生活”的标准有更辩证的认知,并引导家庭成员在抚养、离异后仍依法履行对子女的长期责任。通过法律保障非主观原因、尚在接受基础教育的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和经济支持,有助于避免子女因父母离异、自身已成年而中断学业,符合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未成年人及青年基本生存发展的社会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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