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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加盟创业应规避哪些风险?时间:2026-07-09 基于经验、人脉、资源不足等原因,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会通过加盟的方式,即借助他人既有的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成熟经营模式等, 在支付相应费用的基础上进行创业。可是,实践中却有一些不良商家利用他们这种心理与需求设置“陷阱”,让其上当受骗、遭受损失。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有关情形作出法理剖析,进而引导其规避相应的创业风险。 【案例1】 高校毕业生加盟创业遭遇霸王条款,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刚毕业的大学生肖某决定加盟某品牌后,与A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由于店面出租方出尔反尔,导致其没有经营场所,肖某只得向A品牌方提出退出加盟并要求返还通过贷款支付的20万元加盟费。可是,A品牌方以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明确规定 “如果加盟方退出,无论任何情况,加盟费用一律不予退回” 为由拒绝返还。在此情况下,肖某该怎么办? 【点评】 肖某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加盟费。这里涉及到格式条款问题,它指的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案涉《特许经营合同》是A品牌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 “无论任何情况,加盟费用一律不予退回”的内容不但排除了肖某的主要权利,而且显失公平,构成未按公平原则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严重损害了肖某的合法权益,故当属无效。在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肖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并判令对方返还加盟费用。 【案例2】 高校毕业生加盟创业遭遇诈骗, 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基于自己筹措的资金有限,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陈某决定加盟费用较低的某品牌,并与商家签订了加盟合同。可是,陈某另行出资购买商家指定的机器设备,才发现其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后, 商家却对其异议不予理睬。原来,商家的目的只是假借加盟名义销售商品,忽悠陈某高价购买其机器设备。 面对这种情况, 陈某该怎么办? 【点评】 陈某可以请求撤销加盟合同,要求退货退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另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案涉商家以加盟为名、隐瞒高价销售机器设备之实,诱使陈某上当受骗,其行为构成欺诈。 此时, 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案涉加盟合同, 并由商家退还加盟费用。 【案例3】 高校毕业生加盟创业遭遇违约, 可以请求给予赔偿 刚走出大学校门,郭某便与B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约定B品牌方授予其旗下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并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物品采购、经营管理等在内的技术指导。然而,郭某交纳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后,B品牌方长时间未提供任何技术指导,甚至由于季节变换导致郭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遭受这些损失之后,郭某该怎么办? 【点评】 郭某可以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B品牌方承担违约金乃至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B品牌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郭某不能实现加盟的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郭某可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