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法律视野 >>热点法情 >>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详细内容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6-09-28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劳动者第一天报到上班、最后一天离职下班、回家哺乳途中以及退休返聘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为由否认工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况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评析。


【案例1】

职工报到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可以认定工伤


覃女士收到公司载明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资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后,自行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之后,她按公司指定的时间去报到上班,但在去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住院。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覃女士无责任。事后,她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却说她报到还没有成功,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

那么,覃女士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点评】

覃女士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用人单位已经用工。《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 “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用人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用人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所谓的“用工之日”当然包括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

本案中,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明确了覃女士的工作岗位、薪资及体检时间、报到时间等信息,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覃女士按照公司指定时间前去报到上班,表明公司已事实上取得对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不同意申报工伤属于违法,覃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后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2】

职工离职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可以认定工伤


2026年8月31日,黄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当天下午,黄先生办理完离职手续,并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骑电瓶车下班回家。不料,途中被他人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住院治疗期间,黄先生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其已不再是公司的职工,不同意其请求。

那么,黄先生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点评】

黄先生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认定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面,黄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具有公司职工身份。《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由此来看,在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办完离职手续等行为,于当日的24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在24小时内,劳动者仍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黄先生的情况与之相吻合。

另一方面,黄先生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黄先生作为公司职工,在离职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鉴于公司存在错误认识,拒绝为黄先生申报工伤 ,黄先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3】

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发生车祸,可以认定工伤


汪女士休完产假后回到工作岗位,因公司未设立哺乳室,公司批准她每天上、下午各回家一次给孩子喂奶。2026年9月15日16时,汪女士骑车按通常上下班路线回家喂奶 ,此后在返回公司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汪女士认为,公司应当为她申报工伤,而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根本不构成工伤。

那么,汪女士的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

【点评】

汪女士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汪女士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首先,公司批准汪女士回家哺 乳,然后再返回公司继续上班,这在客观上形成了汪女士再次在住所地与工作地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次,汪女士回家喂奶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再次, 汪女士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最后,汪女士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汪女士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4】

退休返聘职工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可以认定工伤


年满60岁的刘先生在办完退休手续后立马进入一家超市从事理货工作, 接受超市日常考勤等管理, 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

2026年8月12日下班时刻,刘先生整理完货物离开超市,在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并入院治疗10多天。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刘先生提出自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超市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拒绝为刘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并称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超市的说法对吗?

【点评】

本案中,超市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社部等部门印发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

本案中,由于刘先生要服从超市的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故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上述《暂行规定》。相应地,刘先生有权享受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公司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刘先生可以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工伤认定后,超市因未为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27284349
喻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