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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AI电诈取证之困

时间:2026-10-22     作者:高 娜【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AI换声换脸、线上人设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比重快速攀升,取证难是此类案件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AI合成内容本身是“生成物”而非“痕迹”。在认定“谁实施了诈骗行为”时,传统的笔迹、声纹鉴定可能失去效用,需要从设备指纹、登录日志、操作习惯等多维度电子数据交叉印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易被灭失,犯罪嫌疑人普遍使用阅后即焚通信工具进行反侦查,技术性对抗不断升级。

针对上述问题,一是引导侦查机关第一时间依法全面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杜绝仅以“截图打印”替代规范取证,防止数据被远程擦除或实时销毁。二是建立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的“双线交叉印证”体系,通过时间轴串联和行为链拼接,实现数据的体系化印证。对涉案手机提取恢复数据后,通过不同设备、不同联系人聊天记录的交叉比对,拼图般还原出完整犯罪链条。三是对深度伪造音视频进行技术特征审查,善用元数据与哈希值(用于数据加密和身份验证的算法)校验。审查时应先确认外在载体的同一性,包括提取过程、存储介质封存情况;再核实内容完整性,核对音视频文件的元数据(作者、分辨率、格式、拍摄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必要时比对哈希值以判断有无修改痕迹。

此外,此类案件的电子证据常分散于不同省份甚至不同国家的平台服务器,跨区域取证协作成本高、难度大,关键在于打破地域壁垒,构建“机制共建、平台共用、标准统一”的协同取证体系。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积极依托国际司法协助和国内检警协作机制,建立标准化取证通道,推动形成电子证据快速调取、紧急数据保全的实操规范。同时,加强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常态化协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将技术力量主动嵌入案件办理全流程,探索建立“检察官+技术官”协同办案机制,对涉及电子证据的新型犯罪案件,从提前介入阶段即建立技术档案,完整记录电子证据从提取、固定、移送到审查的全流程操作,确保电子证据从取证到庭审举证质证的全链条可追溯、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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