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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或赠品有质量问题能退换吗?

时间:2026-06-29     【转载】   来自:法律维权课

2019年11月张某装修新购买的房子,在当地装饰城某家具公司购买床和衣柜。一张床带床垫以及两个床头柜还有一个三开门衣柜,一套原价11000元双十一活动价8000元,张某付清款项,由于家具公司忙直到12月才送货上门。张某收到后发现床垫有一股异味,人躺在床上面一翻身就咯吱响,最严重的是衣柜门关不严,于是找到家具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公司认为这是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张某和家具公司协商无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换新或者退还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购买的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张某购买的是特价商品,但是特价商品和原价商品一样需要同等质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申请退货。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诉求,家具公司对商品进行更换或者退还货款,最终家具公司对商品进行换新。


分析解读


特价商品或者赠品是商家为了宣传使用的一种手段和宣传方式,其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正品,这种方式可以增加商家的销售量。正常使用产品是消费者的权利,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是保障消费者该权利的实现,赠品也是销售者提供的商品,其质量也必须合格,商家提供的赠品不能是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商家提供的不论是正品还是赠品只要是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就有权利要求退换或者赔偿,适用退一赔三,也就是说消费者最高可获得支付费用的三倍赔偿。

赠品属于商家给消费者的赠与,这没错,但是这种赠与行为是附带义务的赠与,附带的义务是保障消费者可以正常使用商品,当赠与的产品有瑕疵时,赠与人及商家要在附带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所赠物品与承诺的不符,属于欺诈,商家开展促销活动不能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不能将不合格的商品作为赠品,如果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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