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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的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吗?

时间:2026-06-24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否成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律师解答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规章制度制定后需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应对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完全举证义务。如公司以“某某员工周末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该员工,但未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证明已向某某公示或告知,因此该制度对某某无约束力,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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