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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到过期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怎么办?时间:2026-07-01 2020年5月周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某超市购买两袋火腿肠消费39元,回家后发现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保质期为一年,已经过期两个月,于是找到超市进行协商。周某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2000元,超市同意退货退款但是不同意赔偿,周某向江宁区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市场监督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商品过期情况属实,对其进行罚款5000元。周某认为超市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给自己造成精神上损失,遂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自己购物金额39元,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000元,法院审理发现超市销售过期商品确属事实,对于精神损失赔偿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劝说双方和解,超市退还周某购物款39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200元,该案顺利结案。 分析解读 过期商品一般以食品过期为主要对象,超市销售过期商品属于违法行为,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按照保障食品安全要求存储,定期检查销售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这些都是超市应承担的义务。 如果是在超市购买的商品过期或者质量有问题,解决方法有:(一)保留购物小票找超市进行协商,可以退掉商品或者超市进行退款;(二)可以向消费者权益协会寻求帮助;(三)向工商部门投诉超市;(四)向法院起诉超市。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