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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适用定金与违约金?

时间:2026-07-20     【转载】   来自:法律维权课

分析解读


定金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为实现债权,由一方先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者替代物,这个具有担保性质。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钱。

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一)生效时间不同,定金是预付为给付条件,定金交付之日定金条款即生效;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二)支付原则不同,定金是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按照双方约定承担。(三)支付金额标准不同,定金最高是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是按照实际损失为准。(四)设立目的不同,定金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担保性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五)交付时间不同,定金需要提前支付,有双倍返还的惩罚;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违约后支付。(六)作用不同,定金的作用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以及作为预付款,合同履行定金收回或抵货款;违约金的作用是惩罚过错方和补偿造成的损失。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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