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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不应有争议

时间:2025-01-08     作者:张冬梅【转载】   来自:浙江法治报

  前不久,演员徐某在一餐厅劝阻男子抽烟一事登上微博热搜。据媒体报道,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将于1月20日起实施,其中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第一项删除了饭馆、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5处场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引发热议。

  长期以来,在室内公共场合“吞云吐雾”的现象备受诟病。有人苦二手烟久矣,认为无论有否明文禁止规定都不该在室内抽烟。但也有一些人认为,在没有张贴禁止吸烟标志的场合为什么不能抽烟?加之,一些场所睁只眼闭只眼、禁烟主动性不足,反倒给了吸烟者“底气”,面对好言相劝态度嚣张不说,甚至还对劝阻者施以言语和行为暴力。

  演员徐某的遭遇表明,尽管很多人认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已是共识,但并非人人都能自觉践行,在履行控烟责任上尚有模糊地带。其中一大争议点在于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上。

  对此,不少专家表示,上述条例主要适用于卫生管理,并不适用于一般的控烟的执法范围。若因此认为餐厅等场所将无法禁烟,恐怕是一种误读。虽然多数地方的控烟法规没有对公共场所作出定义,但多地都建立了多部门执法机制,比如上海明确规定了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执法。事实上,目前各地的禁烟标准、处罚依据和执法尺度不一。鉴于此,社会上对于出台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控烟法律法规早有呼声。

  公共场所禁烟不应有争议,但知易行难、任重道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从这个角度看,进一步加强控烟宣传,完善制度设计,明确标准规范,营造无烟、健康的公共环境至为重要。对于“公共场所”,列举显然无法穷尽,不妨就采取公共认知意义上最宽泛的理解,在地方实践中能禁则禁、应禁尽禁,真正让文明吸烟成为自觉——而这恰是控烟工作和公众健康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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