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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登记,彩礼能要回吗?

时间:2024-01-18     【转载】   来自:广西日报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也蕴含着两个家庭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望。然而,因为婚恋关系产生变化,彩礼也引发矛盾纠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良口法庭判决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事件经过:


男子吴某和女子石某均为三江侗族自治县高某村的村民。2015年底,他俩在村里按照三江风俗办理结婚仪式。此后双方一直在男方家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生育大女儿、2018年生育二女儿,均跟随男方姓氏。然而,双方一直未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女方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大女儿由男方抚养,二女儿由女方抚养。去年11月吴某认为石某举行结婚仪式时收取了彩礼70000元,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诉至法院。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在办理结婚仪式后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七年之久,并且生育两个女儿,已实质上已经具备“夫妻之实”,该种情形虽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但石某为吴某生育两名子女付出较多,从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公平角度出发,男方要求返还礼金不应得到支持,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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