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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当心入“刑”

时间:2024-03-30     【转载】   来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经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月20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因工程合同纠纷被陈某起诉至西塞山区法院。同年9月,西塞山区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陈某173万余元,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王某将其名下的两家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出去,并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他人。2018年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陈某148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王某在明知应承担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故意将其名下两家公司的股份以及房屋以虚假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制造在执行阶段无执行能力的假象,而该转移行为一直持续至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西塞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作为被执行人,对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陈某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塞山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承办检察官提醒,一些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视生效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认为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将因此承担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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