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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员工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18-02-08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我是从2007年5月到2008年9月在某公司就职,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合同,没有为我交社会保险,2008年9月我辞职,现在,还有部分工资未付清。不知我能要求哪些补偿,该如何计算?还有应该按哪种法律程序去追讨补偿款?


答:⑴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你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在 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你为单位提供了十六个月的劳动,公司应该向您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⑵ 对于未付清的工资部分,你也有权向其主张要求足额支付。并且,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⑶ 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法施行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以,公司应在2008年2月1日之前与你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违反规定,你可以要求其支付7个月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与你对以上赔偿内容无法达到协商一致的意见,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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