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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时间:2018-03-29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韩大爷是湖南某村村民,现已年逾八旬。生有一个儿子韩某,无闺女。韩某生有两子,分别为韩大、韩二,均已成家立业。韩某生前非常孝敬父母,韩大爷的吃穿住行都被儿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去年四月份,韩某因意外得病身亡,对于韩大爷的赡养问题,两个孙子纷纷予以拒绝,认为父亲韩某已死,他们无赡养爷爷的义务,拒韩大爷于门外。作为孙子的韩大和韩二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呢?


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作为韩大爷惟一的子女韩某已经先韩大爷死亡,没有其他的赡养义务人,因此,作为韩大爷孙子的韩大和韩二当然具有赡养义务。韩大和韩二认为作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的认识是错误的。在韩大或者韩二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韩大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孙子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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