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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退货触发平台强制退款机制的定性

时间:2026-06-25     作者:陈 飞【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白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某品牌旗舰店多次下单购买服饰。收到服饰后,白某某随即申请退货退款,但仅退回部分服饰,其余订单则填入已退货订单的快递单号,伪造全部退货的假象,以此骗取平台退款。商家察觉异常后多次拒绝退款申请,但白某某持续在电商平台申请退款,最终触发平台自动退款机制,得以非法占有某品牌服饰14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评析


对白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白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商家已发现白某某系虚假退货并拒绝退款,未陷入错误认识,白某某系利用平台规则秘密窃取货款,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白某某构成诈骗罪。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退货事实,骗取商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本质是诈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白某某的行为核心系“骗”而非“偷”,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欺骗诱导”还是“秘密窃取”,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在本案中,白某某实施了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导致电商平台的退款系统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动执行退款操作。尽管商家主观上已察觉白某某存在虚假退货并拒绝退款,但平台退款机制作为商家事先同意并受其约束的交易规则,其自动执行退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平台代表商家作出的财产处分。白某某最终取得财物,根本原因在于其欺骗行为诱使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而非通过单纯的“秘密”手段窃取。从整体行为性质来看,白某某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陷入错误—处分财产—取得财物”的因果链条,应以诈骗罪认定其刑事责任。

其次,平台自动退款机制不能阻却诈骗罪的成立,机器是人的意志延伸。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已形成共识:电商平台、ATM机等自动设备并非单纯的机器系统,而是权利人意志的体现和延伸,其预设的程序代表了权利人处分财产的条件和方式。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满足电商平台处分财产的条件,促使系统支付财物,实质上就是欺骗了电商平台背后的权利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再次,商家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应作整体和实质判断。本案中,尽管商家的客服人员可能因发现客户退货异常而拒绝退款,但商家的整体意志已通过入驻协议赋予平台在一定条件下自动处理退款的权限。白某某通过持续申请,最终满足了平台设定的自动退款触发条件。从实质上看,财产处分的结果仍源于欺骗行为导致的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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