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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吸收原则不应重复折抵刑期

时间:2026-06-25     作者:马冬梅 王小娟【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11月20日,薛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羁押时间为三十日。薛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月10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2025年6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2026年1月27日薛某被从监狱解回,2026年4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评析


本案对被告人薛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先行羁押的三十日是否应当折抵数罪并罚后的刑期存在争议,实践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薛某折抵先行羁押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禁止重复评价的角度,不应当对薛某因涉嫌犯被判处拘役刑罚的罪行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以避免出现犯数罪反而比犯一罪刑期更短、量刑更轻的情况。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不予重复折抵刑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是对拘役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是对有期徒刑和拘役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的规定。刑法明确规定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执行的是有期徒刑,则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四十七条,即仅应对薛某因有期徒刑之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此外,有期徒刑吸收拘役体现的是实现刑罚目的、优化刑罚执行程序和贯彻刑罚谦抑理念相统一的基本精神。本案中薛某被判处的拘役刑罚被有期徒刑刑罚吸收,被吸收的不仅包含所判处的拘役刑期,也应当包含因拘役之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如此才可以保证刑罚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不予重复折抵刑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薛某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三十日,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判决。薛某因有期徒刑之罪被执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拘役之漏罪且被先行羁押,其被先行羁押的事由可以明确区分,故对其因拘役之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体现了不能因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而获利的精神,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再次,不予重复折抵刑期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该原则旨在禁止在同一价值层面将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如一量刑情节已经被用来将基本犯升格为加重犯,就不能再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反之,一量刑情节已经被用来将基本犯降格为减轻犯,就不能再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案中薛某被判处的拘役刑罚已经被有期徒刑刑罚吸收,则不能再将其因犯拘役之罪被先行羁押的期限又另行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相当于对刑期进行了双重折抵,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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