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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走”车座上手机应属于盗窃时间:2026-08-20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马路边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车座上发现有一部苹果手机,遂将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00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手机虽属于小件贵重物品且处于露天公共场所,但放置于车主的电动车车座上。电动车归车主所有,属于权利人可以现实支配的专属载体。即便车辆停放于开放的马路边,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依据社会一般生活观念,可推定车主只是临时离开,并未放弃对电动车及放置于该车车座之上手机的支配管控。手机依附于车主的电动车而存在,财物的支配领域随之延伸至该载体之上,不因身处露天公共空间就直接丧失占有地位。因此,该手机仍然属于车主占有之下的财物,并未脱离权利人的控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遗失物,也不成立民法层面的拾得遗失物之前提条件。 张某事先并未合法持有该手机,其拿走手机是以平和手段排除车主原有占有、建立自身新占有的行为,破坏了他人既有的占有关系,符合盗窃的行为构造。反观拾得遗失物,其成立的前提是财物在拾得之时已经处于无人占有的脱离控制状态,本案中手机始终属于车主占有,并不满足拾得遗失物的客观前提,故不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综上所述,张某拿走马路边电动自行车车座上的手机属于盗窃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