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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棋牌App组织亲友赌博的定性

时间:2026-08-06     作者:顾 敏【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7月至2025年11月,张某某利用某款棋牌游戏App设定赌博方式和规格,邀请亲戚、朋友等30余人以“百搭麻将”“跑得快”等形式进行赌博,后又创建微信群供赌客结算及自己从中收取“房费”。经统计,张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1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某在棋牌游戏App里设置了特定的赌博规则和功能,此时的App实质上属于赌博软件,后张某某又联系亲友等多人长期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群进行结算,其本质上是将传统的赌场管理行为借助App及微信进行了升级,故本质上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本案赌博召集人只有张某某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没有明显的赌场组织分工行为,且赌客都是其亲朋好友,人数相对固定,赌博空间不具有开放性,故应当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二者区分的要点在于,开设赌场罪中的行为人需要对赌博场所、赌博活动进行常态化管理,一般体现为制定统一赌博规则、安排人员分工、维持赌博秩序、持续面向不特定对象招揽赌客等。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多为临时性、熟人圈层内召集赌博,不存在赌场运营管理模式。本案中,整个赌博活动仅有张某某一人召集参赌人员、收取房费,不存在招揽人员、记账、望风等配套工作人员,没有形成层级化、分工化的赌场组织架构,且赌博活动主要由张某某临时邀约开展,不具备赌场稳定营业的特征,即张某某不存在经营赌场所必需的组织、管理行为。此外,虽然张某某邀约的参赌对象达到30余人,但均为张某某的亲戚、朋友,并非面向社会不特定人招揽参与者,属于熟人之间的聚众赌博,即本案的参赌人员范围特定、相对封闭,不具备开设赌场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关键要件。

综上,张某某以亲友为对象聚众赌博,缺乏赌场组织管理行为,参赌人员特定封闭,符合刑法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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