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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边界认定时间:2026-08-18 【案情】 2025年10月9日下午,卢某前往某酒店开设钟点房休息,在浴室淋浴时突然脚底打滑,身体重心不稳导致摔倒,因卢某自身存在高血压等病史,摔倒后又引发脑出血昏迷不醒;次日凌晨,酒店发现卢某受伤后将其送医治疗。事故发生后,卢某长期昏迷,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卢某家属与酒店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认为客房淋浴间缺乏有效的防滑措施,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60%损失。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此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应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和处置措施、行业普遍情况及风险可预见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合理限度。 本案中,酒店铺设的浴室地砖具备基础防滑功能,但未按照行业惯例配备防滑垫、安全扶手等设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酒店对钟点房没有仔细核实客人入住状态,未能及时发现卢某摔倒昏迷的紧急状况并施救,导致其较长时间处于无人照护的危险状态,贻误最佳救治时机,存在一定管理过错。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湿滑地面未尽注意义务摔倒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卢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摔倒后诱发严重脑出血,该特殊体质的介入是导致损害扩大的根本内因,此种情形超出酒店通常可预见和可控制的范围,亦与酒店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涵盖的一般生活风险存在本质区别。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法院认定酒店设施缺陷与救助迟延仅对损害发生与扩大起次要作用,卢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及特殊体质系损害的主要原因力,法院最终判令某酒店对卢某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安全保障是经营者不可逾越的底线。住宿经营者应严格对标行业规范,合理配置淋浴间、卫生间等易滑区域等基础设施,配齐防滑垫、安全扶手及醒目警示标识,定期排查设施隐患;同时针对钟点房、长包房等不同入住形态,健全巡查、异常响应与应急处置机制,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广大消费者须树牢“自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入住时留意安全设施分布与应急呼叫方式,洗浴时主动使用防滑设施,在身体不适或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更应谨慎注意,主动规避生活风险,切实守护自身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