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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销售代理合同和买卖合同时间:2026-09-15 【案情】 甲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二级经销商,与乙医疗科技公司(一级经销商)签订了《二级经销商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双方根据协议规定签订了一份《销售订单》,约定甲医疗器械公司向乙医疗科技公司采购300根一次性医疗导管。在经销授权期内,甲医疗器械公司仅销售导管8根。协议到期之后,甲医疗器械公司向乙医疗科技公司提出退还剩余292根导管并要求退款,双方就退货退款问题发生争议。 【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医疗器械公司与乙医疗科技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还是销售代理合同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二级经销商协议》应为经销合同。双方根据协议签订了《销售订单》,乙公司向甲公司完成了300根导管的交付,此时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故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二级经销商协议》中规定了授权区域、最低价格、销售指标、取消授权等事项,一旦甲公司被取消授权,便无法继续销售案涉产品。此外,在协议中也同时约定了取消授权后强制回收的条款,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乙公司,故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属于销售代理合同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区分买卖合同和销售代理合同的要点之一在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我国系意思主义与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交付之所以会导致动产物权变动,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交付的意思存在。本案中,《销售订单》是基于《二级经销商协议》而签订,合同项下导管的真实交付对象为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在徐州地区销售医疗器械的医院。所以,甲公司并没有获得产品的所有权。 其次,区分买卖合同和销售代理合同应关注其中对于风险承担和责任归属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承担货物交付后的全部风险,滞销货物无权主张退货退款。而销售代理合同中,库存积压、价格波动等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可要求退货退款。该案协议约定,合同终止后十日内,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提交库存产品清单,甲公司有权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要求退货,这一约定符合销售代理合同的风险分配特征。 最后,销售代理合同和买卖合同也可以从双方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角度加以区分。销售代理合同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受托方的报酬为劳务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为获取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货物后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本案协议虽未明确约定佣金数额,但“合同终止时双方义务”条款涉及绩效考评奖励金扣减,附件也载明销售指标考核要求。实际履行中,乙公司赚取一级与二级经销商的差价及销售额30%的利润,甲公司则赚取与终端公司的销售差价,该报酬形式更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特征。在实践中,亦有可能出现既有销售代理合同条款也有买卖合同条款的混合型合同,此时可以结合合同中规定的核心义务和风险分配等主要条款,按主从关系定性,非核心条款单独适用对应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




